(2017)渝0106民初9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祥虎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530号原告:曾祥虎,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波,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职务不详。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盛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9690L。法定代表人:魏巨强,职务不详。原告曾祥虎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曾祥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俊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