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9号之三被执行人:董明,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柳城华侨农场茶厂宿舍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2执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马自达小型汽车,并依法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曹永杰(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6.1万元竞得,并已付清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马自达小型汽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董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马自达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永杰(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曹永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