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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国生、刁海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生,刁海燕,冯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国生,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刁海燕,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冯剑锋,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生、刁海燕与被执行人冯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