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杰林与贾冬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林,贾冬梅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213号原告:郑杰林,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委托代理人:郑皓,男,系郑杰林直系亲属。被告:贾冬梅,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郑杰林与被告贾冬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杰林负担。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