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攀科与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科,张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800号原告:张攀科,男,汉族,1979年7月5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向阳,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张攀科与被告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攀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攀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