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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攀科与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科,张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800号原告:张攀科,男,汉族,1979年7月5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向阳,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张攀科与被告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攀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攀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