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苑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沛大民初字第102号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无可供执行房产;查询车辆,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苑某某名下登记在杨屯龙腾精密铸造厂变压器一台(编号:8860035277)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陈芳芳在网络拍卖中以125000元拍得该变压器。买受人申请拍卖无效并返还相应价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若该变压器无法卖出,自愿以125000元接收上述变压器,本院认为买受人要求合理而且申请执行人上述表示自愿,应予支持。本院裁定将上述苑某某名下登记在杨屯龙腾精密铸造厂变压器一台(编号:8860035277)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身份证号:)名下,上述变压器作价125000元抵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