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4148号原告刘某1,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程汉陵(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天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中医院职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卢雅琦(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1诉被告杨某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赪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汉陵,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雅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及价值观严重不合导致矛盾日益尖锐,经常为一些琐事激烈争吵。自2014年后即无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2016年女方与男方家长发生激烈冲突。故特此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女儿刘某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成年;3、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平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年××月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至今已有10多年,我们虽有争吵,但没有实质性的问题。原告虽经常出差,但我们没有分居。我不同意离婚。婚生女一直由我在抚养。我并不知道有多少共同财产。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由于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发生矛盾后缺乏较好的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杨某表示双方并无较大矛盾,仅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并未分居。同时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努力挽救这段婚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加之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之间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睦。现被告杨某仍希望维持婚姻关系,原告刘某1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对方和好机会。故原告刘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保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