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利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叶少军,刘远,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四明西路728-7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478767-1。代表人:陈统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利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5302-7。代表人:叶友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叶少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远,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8147-6。法定代表人:刘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利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叶少军、刘远、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