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曾镇原与曾金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镇原,曾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镇原,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金钢,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镇原与被执行人曾金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镇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一 儒审判员 朱伟���审判员 朱 小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