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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曾镇原与曾金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镇原,曾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镇原,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金钢,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镇原与被执行人曾金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镇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一 儒审判员 朱伟���审判员 朱 小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