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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许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许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114号之二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30160602)。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校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锦良,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许建民,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