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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宏超、陈彦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超,陈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超,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陈彦锋,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申请执行人王宏超申请被执行人陈彦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宏超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