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宏超、陈彦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超,陈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超,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陈彦锋,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申请执行人王宏超申请被执行人陈彦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宏超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