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洪冬仔与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冬仔,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洪冬仔,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交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3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