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桂波和宝鸡专线物流公司;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波,宝鸡专线物流公司,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345号原告刘桂波,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宝鸡专线物流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建东停车场物流宝鸡专线物流。负责人:吴金锁。被告: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广西苑华府33楼302。法定代表人:刘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桂波诉被告宝鸡专线物流公司、青岛多彩扎啤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刘桂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