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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潘玉河、葛安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河,葛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玉河被执行人:葛安永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安永在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工资等所有收入70万元,将所有收入打入葛安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的账户中,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支付方式;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