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德,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德,男,被执行人杨某,男张树德申请执行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树德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欠款本金2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树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