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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白条河啤酒二厂家属院。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代表人王军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