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国际港务区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初11205号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常仁亮,经理。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注册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经营者:梁大朋,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仁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回定金和合同约定一年半违约金共计2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就原告在胶州区域产品推广签订广告合同,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700元整。后来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可预期收益大打折扣,并造成这一期间商场直接扣费损失7004.6元(没有落实好联营广告责任完不成销售保底任务,商场以未完成保底毛利扣费),原告追问被告多次,被告矢口否认合同和欠款事实,并拒接原告电话。鉴于被告还存在故意签字和真实身份不一致的嫌疑,工商信用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自始至终就没有履行合同进度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未答辩。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社区公益植入广告合同;2、收款收据一份,金额700元;3、利群胶州商厦扣除保底毛利清单一份9张;4、梁大鹏在胶州的名片一张;5、电话费发票一张,金额20元;6、照片四张;7、梁大鹏照一张;8、哈博电热水器代理合同一页。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度广州哈博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法定代表人常仁亮在青岛市销售该公司的电热水器及提供相应售后服务。2015年5月22日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签订《社区公益植入广告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发布期限为12个月(自发布完时间起),安装地点为全市60个社区、家属院、市场及乡镇等。广告牌数量60块、合同总金额3600元。付款方式:1、版面确定之日原告支付总金额20%定金给被告,被告开具收款收据;2、待原告确认广告样稿后,安装后再支付总金额的100%;3、剩余款项广告上墙之日起一周内付清给被告。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广告牌的安装,按每日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2015年5月22日,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依约定向被告支付版面预定金700元(暂付),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经办人处签名人署名“梁大鹏”。根据青岛利群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出具明细表显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胶州商厦门店柜组为“272702”的商户因未完成保底毛利分别被扣费5629.8元、1374.8元,合计7004.6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返还的定金数额为700元。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签订的《社区公益植入广告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该协议中的相应义务,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亦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发布广告义务,且原告已联系不到被告,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原告请求返回已经支付给被告的定金7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履行合同导致其被利群商场扣费7004.60元的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扣费与被告违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广告牌的安装,已构成违约,但双方合同约定按每日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同意法院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酌情对其违约金调整为按已支付定金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按每日0.06%支付违约金。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定金700元;二、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日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西安国际港务锐意广告传媒工作室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少恒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