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707号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姜秀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男,系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负责人:李学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伟,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女,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百货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