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冰因与被申请人汤学俊、汤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汤学俊,汤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73号申请人李冰,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汤学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汤学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李冰因与被申请人汤学俊、汤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学俊、汤学军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学俊、汤学军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