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保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71号被执行人:郭保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复字第002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郭保河的全部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保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郭保河向本院申报个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向辖区内房管、国土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郭保河的个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郭保河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保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已经穷尽了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执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鹏执行员  李智慧执行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