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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翼鹏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翼鹏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81号罪犯陈翼鹏,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大专文化。200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翼鹏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254999.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8日作出(2007)刑四复8989610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翼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认定被告人陈翼鹏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翼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翼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翼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翼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2017年6月20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翼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