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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国兆、潘建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兆,潘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兆,男,1966年8月4日,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潘建有,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兆申请执行潘建有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所有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