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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贵山与被执行人肖国君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贵山,肖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郑贵山,男。被执行人肖国君,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郑贵山与被执行人肖国君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国君下落不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林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