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田朝珍、李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田朝珍,李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8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49861。主要负责人:范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兵,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朝珍,女,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春生,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田朝珍、李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236元,减半收取计2161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