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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与田朝珍、李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田朝珍,李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8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49861。主要负责人:范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兵,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朝珍,女,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春生,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田朝珍、李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236元,减半收取计2161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