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启祥、郑长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祥,郑长平,李淑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祥,男,194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长平,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华,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锁必臣,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李淑华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启祥、郑长平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启祥、郑长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启祥、郑长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二审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准许王启祥、郑长平撤回起诉及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王启祥、郑长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