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丁立军与吴海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军,吴海飞,吴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丁立军,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吴海飞,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吴俊华,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立军与被执行人吴海飞、吴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650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辉代审判员 徐章平代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