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喜才与刘德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喜才,刘德东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22号原告:彭喜才,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彭勃,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刘德东,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彭喜才诉被告刘德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彭喜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跃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