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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444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光祖、张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光祖,张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444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朱光祖,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张丽娟,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光祖、张丽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