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坤记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坤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坤记,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坤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坤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5月9日,被告人卢坤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饶阳县尹村镇���宫殿村民何建合、何建忠和郭艳财位于尹村镇吾固村北的232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被告人卢坤记滥伐林木为18.09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采伐树木测算表、饶阳县农林局、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坤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卢坤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坤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学育审 判 员 王章恒人民陪审员 申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