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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井申与迟显增、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申,迟显增,孙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99号原告王井申,女,1963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迟显增,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孙波,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申诉被告迟显增、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冬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