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30吕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5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涛,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涛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涛于2017年6月12日13时许,至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岳杨路新造大桥南侧桥墩处,将被害人沈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窃走,物品价值人民币2537元。窃后,被告人吕涛将该车藏匿于岳王菜场西南角围墙处,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涛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涛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吕涛至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岳杨路新造大桥南侧桥墩处,窃得被害人沈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踏板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2537元。窃后,被告人吕涛将该车藏匿于岳王菜场西南角围墙处,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侦查人员已调取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沈某。被告人吕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沈某陈述;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研判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车辆购买凭证、现场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吕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吕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