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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严红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红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31号罪犯严红刚,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东枸村。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陈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红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0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严红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红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红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红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