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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清奎与陈辉耀、许登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奎,陈辉耀,许登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魏清奎,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辉耀,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许登贵,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清奎与被执行人陈辉耀、许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辉耀、许登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到位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且自执行之日起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