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梅与被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077号原告:李梅,女,生于1989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2100017。被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梅与被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与被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