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杰与王彦臣、辛洪发、黑龙江省佳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王彦臣,辛洪发,黑龙江省佳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36号申请人:曹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彦臣,男,1973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辛洪发,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佳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绥化市绥棱县。本院在执行曹杰与王彦臣、辛洪发、黑龙江省佳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0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