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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大街2号楼。法定代表人:冯劭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航,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忠,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号信弘大厦****室。负责人:王铁环,主任。再审申请人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梅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泰律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元梅园公司申请再审称,《委托代理合同》违约金条款规定的数额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元梅园公司与环泰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一审庭审中三元梅园公司明确表示对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没有异议且未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