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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宣营业部、广西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宣营业部,广西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蔡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宣营业部,住所地:广西武宣县三里镇草鱼塘(武宣县黔江糖厂宿舍区)。法定代表人:黄庆原,该公司武宣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江路25号之一西江综合批发城4-1号。法定代表人:陈崇鹏。被执行人:蔡树连,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宣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蔡树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宣营业部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蔡树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给西双版纳华源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宣营业部货款86940.08元及逾期利息;二、蔡树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承担案件执行费1204元。2017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吉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蔡树连已履行前述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