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86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桥边。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小平,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85.76元,减半收取计3042.8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自梁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铭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