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黄明与王双全、孙国明、张仁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王双全,孙国明,张仁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291号原告:黄明,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全,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孙国明,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张仁才,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与被告王双全、孙国明、张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双全、孙国明、张仁才所有的价值54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双全、孙国明、张仁才所有的价值54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承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