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春贵与刘亚娟、马一兵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贵,刘亚娟,马一兵,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贵,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亚娟,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马一兵,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经济开发区疏导线58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通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通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春贵与刘亚娟、马一兵、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黄春贵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