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春雨申请管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雨,赵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69号申请执行人:管雨,男,汉族,现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赵春雨,汉族,现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雨与被执行人赵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春雨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