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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素勤与马中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素勤,马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于素勤,女。被执行人马中田,男。本院在执行于素勤与马中田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素勤与被执行人马中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