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秋华与吴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华,吴恒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23号原告:王秋华,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吴恒荣,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王秋华与被告吴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秋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秋华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秋华负担。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