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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逢春、黄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逢春,黄良兴,黄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逢春,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良兴,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瑞英,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逢春与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逢春借款人民币190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7元、执行费人民币275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二百多元的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7年5月23日向南安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黄良兴、黄瑞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