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旭红、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村民委员会塘下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旭红,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村民委员会塘下村民小组,黄桂娣,何秋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旭红,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村民委员会塘下村民小组,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彭群荣,小组长。原审被告:黄桂娣,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审被告:何秋凤,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武江区。上诉人潘旭红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村民委员会塘下村民小组、原审被告黄桂娣、何秋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潘旭红二审指定的地址向其送达了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6月14日下午4时到本院第十审判庭参加本案的二审庭询、调查。但潘旭红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旭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旭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向荣审判员 陈东阳审判员 李琼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