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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鹤山市顺天行富针织有限公司、孙锡标等与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顺天行富针织有限公司,孙锡标,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2500号原告:鹤山市顺天行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西路40号66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796791118。法定代表人:孙锡标。原告:孙锡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金树志,均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工业区(凤尾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66339299XQ。法定代表人:李德勤。原告鹤山市顺天行富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行富公司”)、孙锡标与被告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晨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天行富公司、孙锡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顺天行富公司支付货款15158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欠款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5日为70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顺天行富公司与被告有关于布匹的交易关系,原告顺天行富公司是卖方,被告是买方,原告顺天行富公司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孙锡标代表原告顺天行富公司到被告处催收货款,被告与原告孙锡标进行协商后,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孙锡标,约定: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71589元,2015年12月2日先付现金20000元;12月15日前付80000元,余下71589元定于2015年12月底全部付还结清。但被告只支付了货款20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5158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晨婴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无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也无出庭辨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这三项证据证明了两原告与被告的主体的事实;2.原告提供的证据4(在庭审中出示了原件)的真实性本院也予以确认,该证据是被告晨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德勤经与原告对账后立下的《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证明了被告晨婴公司确认截至2015年11月底欠原告货款171589元的事实。还证明了被告计划在2015年12月2日偿还20000元、同年12月15日偿还80000元、同年12月底偿还余下欠款71589元给原告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还查明了被告晨婴公司立下《欠条》后,偿还了货款20000元给原告顺天行富公司。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均适格,原告顺天行富公司与被告晨婴公司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被告晨婴公司立下给原告的《欠条》以及原告孙锡标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顺天行富公司与被告晨婴公司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该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晨婴公司立下的《欠条》,表述为被告晨婴公司欠原告孙锡标的货款,孙锡标是原告顺天行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原告顺天行富公司,原告孙锡标在庭审中也承认该货款的权利人为原告顺天行富公司,并请求法院将该欠款判令被告晨婴公司偿还给原告顺天行富公司。因此,被告晨婴公司在《欠条》确认所欠的货款是欠原告顺天行富公司的货款。被告晨婴公司欠原告顺天行富的货款171589元的事实清楚,两原告承认被告晨婴公司已偿还了2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在诉讼中,被告晨婴公司没有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欠条》确认的欠款给原告的事实,据此,本院确认被告晨婴公司欠原告顺天行富公司的货款为151589元。综上所述,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晨婴公司立即偿还货款151589元给原告顺天行富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晨婴公司在《欠条》中约定了于2015年12月底全部偿还给原告,但被告无履行其还款计划,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也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予以支持,但应从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1515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实际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欠款日止)给原告鹤山市顺天行富针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3元,保全费1300元,合共4773元,由被告汕头市晨婴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沃玲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