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超与郭亮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郭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170号原告孙超,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郭亮亮,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与被告郭亮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被告承诺于6月底或7月初将转让款给付原告,故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超负担。审判长 吴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