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泉志、何玉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泉志,何玉仙,吴思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泉志,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何玉仙,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思梨,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吕泉志与何玉仙、吴思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闽0982执16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扣了吴思梨银行存款10000元。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何玉仙、吴思梨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何玉仙、吴思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吕泉志也未能提供何玉仙、吴思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