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万文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49号罪犯万文军,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以万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万文军的刑事判决。2007年5月1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6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09年4月13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5月16日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0月15日止。2013年7月22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3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万文军自2014年10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成奖励分)、2015年度监狱优秀学员,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20.51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万文军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