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为奇与汤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为奇,汤长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49号原告:苏为奇,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汤长元,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奇与被告汤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学 搜索“”